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4民初519号
原告: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大道北侧S4679号。
法定代表人:姚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候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德,董事长。
原告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鑫达公司)与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茂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鑫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枣庄茂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枣庄鑫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508751.1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枣庄茂源国际采购中心一期的部分配套工程(包括室内排水、道路工程、供电给水弱电等),合同总价款暂定740万元。工程保修金为工程总价的5%,保修期两年。工程开工后,被告不断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量。同时,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补充签订了《围墙和配电室内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枣庄茂源国际采购中心一期北侧和东侧围墙及配电室内设施工程,合同总价暂定438400元。保修期为一年,围墙工程总价款的10%和配电室工程总价款的5%在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上述所有的工程,并于2016年3月2日经原、被告双方及监理验收合格。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3726300元。原告依法将被告诉至法院,经依法审计和法院判决,认定工程总价款为9731869.81元,现保修期已经届满,被告仍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枣庄茂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原告枣庄鑫达公司与被告枣庄茂源公司签订《枣庄茂源国际采购中心工程一期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枣庄茂源国际采购中心工程一期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保修金为总价的5%,保修期两年,期满后返还。后原、被告补充签订《围墙和配电室内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枣庄茂源国际采购中心工程一期地砖围墙和配电室内设施工程。砖围墙暂定370000元,配电室内设施暂定68400元,暂定承包工程总价438400元。围墙工程余总价10%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配电室余5%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一年。
另据(2017)鲁040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6年3月2日,经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为合格工程。工程造价审计总价款为9731869.81元,并判决被告枣庄茂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513654.2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及判决的款项,下欠保修金508751.15元,现保修期已经届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经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合格,被告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在合同约定的保修金支付期届满后支付相应的保修金。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修金508751.1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枣庄茂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枣庄鑫达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508751.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由被告枣庄茂源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