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785执保1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根河市振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海市鸿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乌海市鸿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根河市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施工二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账号资金62万元予以保全,期限为一年。本案现已保全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询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