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鸿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根河市振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鸿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785执保10号

根河市振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根河市振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乌海市鸿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据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4月2日撤销诉前保全申请。本案现撤销诉前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案按撤销诉前保全完毕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