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鸿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内蒙古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鸿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3民初530号
原告:内蒙古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
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克金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海市鸿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文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鸿达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