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105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鑫,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鑫所有的位于赛罕区世纪五路万豪名园小区G2号楼6层3单元602房屋一套,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荣 丰
代理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荣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