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104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叶玲芳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郑平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5)玉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24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玉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姜文陵
审判员 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