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民终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全,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立水岸家园2号楼东单元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叶玲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来,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萍,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车站西街北段004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剑英,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弘,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达尔登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公司)、被上诉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基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上诉人均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证据显示,案涉工程部分内容系以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施工,故本案当事人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是否有权主张相应工程款尚不明确,为避免影响可能存在的第三人权益,本案应当发回重审,重审中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需通过追加第三人等方式,以明确相关事实、保障可能存在的第三人权益。另外,在案证据中,***与2018年1月17日陈士元签字的《烟厂安装工程工程款支付清单》及***与陈士元2018年2月9日签字的《烟厂安装工程工程款支付清单》记载了合同固定总价、减量、增量、累计完成工程量、已付款数额等相关情况,该支付清单所载内容与***举证的若干签证单系何关系一审未予查清,重审中应根据在案证据审查案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对固定总价123万元合同的变更情况,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工程造价。本案当事人还对已付款情况等案涉相关事实存在争议,重审中注意一并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2元、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74.7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贾 慧 芳
审 判 员 鄂 晓 红
审 判 员 额日德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石  洁
书 记 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