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404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东方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3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