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

***与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8765号
原告:俞尧成,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000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尧成诉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尧成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俞尧成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尧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尧成负担。
审判员韩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