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10205号
原告:杭州宏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958号1幢(1号楼)四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徐涛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海祥、韩志锋,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0007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家玲。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杭州宏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严公司”)为与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海祥、韩志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正邦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28535.9元;2.判令被告正邦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正邦公司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9000元;4.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经庭审查明:被告正邦公司(需方)因城东中心区B3区地块地下室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向原告宏严公司(供方)购买各种钢材共计约1000吨,双方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供方根据需方料单发货;货款月结,当月货款需在次月5日前付清,单价按照《我的钢铁网》杭州市场信息价(送货单所示日期)第一个价格上浮80元/吨结算运费,含运费;逾期支付货款的加收以月息1.8%计算的利息。该合同另对产品质量标准、需方验收程序、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交货方式及地点、货物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该合同由双方盖章后生效,被告***作为被告正邦公司的代表亦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料单陆续向其供应钢材,但正邦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付清货款。
2019年3月26日,原告因被告正邦公司拖欠货款事宜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原告(甲方)与被告正邦公司(乙方)、***(丙方)庭外和解,三方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一、经甲乙方核对账目确认截止2019年3月8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628535.9元。二、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600000元款项完毕后,双方之间就案涉项目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双方无其他争议。前述款项分期支付:第一期款项300000元于2019年5月21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300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三、若乙方未按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628535.9元金额支付货款,并由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为主张权利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七、丙方自愿为乙方就本协议项下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限自本协议约定乙方最后一期付款日届满后两年。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撤诉,本院作出(2019)浙0105民初3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宏严公司撤回起诉。后,被告正邦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支付原告300000元款项,剩余300000元款项至今未付,被告***亦未履行其担保义务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为此支出律师费19000元。
以上事实有《钢材购销合同》、《协议》、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及律师费发票、撤诉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及《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已按约供货,被告正邦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经过各方确认,被告正邦公司尚欠原告货款628535.9元,案涉协议签订后,被告已支付货款300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正邦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28535.9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正邦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及律师费19000元,符合案涉协议约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正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宏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28535.9元;
二、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宏严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宏严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19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7元,保全费2758元,合计6765元,由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宏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 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钱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