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2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00070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李村一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上诉人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诸暨正邦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翠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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