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101民初214号
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女,山东博翰源(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