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7101执保161号
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女,山东博翰源(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0)鲁7101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