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长天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7101民初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洲,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长天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长天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兴长天信息技术(  南昌)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兴长天信息技术(南昌)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营业室账号的存款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戚艳婷
书 记 员  李修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