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3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7101民初41号
原告: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林晓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单辉,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跃冬,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树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苏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