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执保100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三层A307、A308。
法定代表人:林晓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相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080室。
法定代表人:闫少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相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申请,我院做出了(2021)鲁7101执保10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万相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万相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北京万相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彦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