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民初371号
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三层A307、A308。
法定代表人:林晓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相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080室。
法定代表人:闫少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相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万相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相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济南铁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彦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