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北软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数码港大厦7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良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湖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万象城B2楼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曹县。
被执行人:韩兰菊,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曹县。
被执行人:张亚,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曹县。
济南北软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湖海置业有限公司、***、韩兰菊、张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鲁1702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湖海置业有限公司、***、韩兰菊、张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北软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山东湖海置业有限公司、***、韩兰菊、张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山东湖海置业有限公司、***、韩兰菊、张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山东湖海置业有限公司、***、韩兰菊、张亚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对山东湖海置业有限公司、***、韩兰菊、张亚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35313元,现已裁定扣划至本院,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线索。2022年5月17日对山东湖海置业有限公司、***、韩兰菊、张亚进行了第三轮查询,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鲁1702执82号限制消费令,对山东湖海置业有限公司、***、韩兰菊、张亚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鲁1702执82号执行决定书将山东湖海置业有限公司、***、韩兰菊、张亚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向济南北软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山东湖海置业有限公司、***、韩兰菊、张亚的财产线索,济南北软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本案已执行到位29080元,未执行到位24092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24092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清峰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张荣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正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