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财保6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新平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622806025G。
负责人:李连宏,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才,男,1967年1月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特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青树社区思源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7571557256。
法定代表人:王发祥。
被申请人:云南特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效昭宗路68号77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55083799。
法定代表人:王发祥。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被申请人:赵宗廉,女,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新平县。
被申请人:杨静,女,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新平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特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特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宗廉、杨静的财产在价值4,980,000元范围内申请保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提供4,980,000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特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特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宗廉、杨静的财产在4,980,000元价值范围内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春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显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