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24执2684号
本院在执行睢宁县泰宁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范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24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睢宁县泰宁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86515.6元及损失(以78651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2月2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8651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睢宁县泰宁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2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4452.5元,合计17504.5元,由被告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9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0年9月8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2月11日分别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依法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810777.52元。
4、2021年2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消费。
5、2021年2月10日,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暂有执行款810777.52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暂无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 胡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