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7执853号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正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的工程款,但近期不具备付款条件,其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南京正兴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过程清楚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荣强
审判员 卞卫明
审判员 芮 敏
书记员 夏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