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3执2720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静、满孝勇、刘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18890.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2020年10月至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根据查询结果,2020年10月23日、2021年5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9829.11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123号天桥商厦801、1908室房产,房屋成交价分别为1120000.00元、1095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4994.00、拍卖辅助费6000.00元、税费分别为33600.00元、32850.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087556.00元。查封被执行人耿静名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公寓××#××房产,因房屋抵押权过大,本案暂不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刘红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小区××#××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案暂不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C×××××、苏C×××××、苏C×××××号车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本案无法处置,经核实,苏C×××××号车辆已不再被执行人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红名下车牌号为苏C×××××、苏C×××××号车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本案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4、2021年7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