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923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德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永德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永德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诚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诚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永德县教育体育局、第三人云南诚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