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11民初22440号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云南某甲公司诉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7元,减半收取1813.5元由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承担,剩余1813.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