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与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普洱福焱消防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802民初697号
原告**,女,生于1988年1月5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南疆花园13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玄文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普洱福焱消防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延长线学苑花园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普洱福焱消防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原告**与被告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普洱福焱消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6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