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云2930民初556号
原告: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巍山县南诏镇文献街大通豪庭18-A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6682683145。
法定代表人:段万才,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泉,系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2587K。
法定代表人:周民,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春云,系该公司律师。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雄飞,系该公司律师。公民身份号码:5303281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未出庭)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法定代表人:陈祖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灿,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兴,系该公司律师。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机械租赁费765407.56元及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税率差额63924.45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大理州三库连通洱海补水工程的土石方等土建工程(4工区)分包给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承建。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云南喜洲建设工程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用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等机械,在大理三库连通洱海应急补水工程4工区使用,约定租赁费为1191674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40万元,工程主体完工后,支付40万元,剩余费用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并约定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前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设备租赁费为1365407.56元,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租赁费600000元,尚欠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765407.56元一直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将建筑及相关服务的增值税由3%上调至9%。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限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765407.56元、逾期利息50000元和增值税率差额63924.45元,共计879332.01元;
二、原告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0日前出具给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的增值税票;
三、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不承担支付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94元,减半收取6297元,由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