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森木业有限公司、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1021执823号
****森木业有限公司、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3899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5666.58元,受理费770元,共计34669元,执行费420元,共计40755.58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3899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5666.58元,受理费770元,执行费420元,共计40755.5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