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3325民初63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3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镇文献街大通豪庭18—A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南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账目没有结清需要重新梳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2.00元,减半收取计2,83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