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2民初1233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卓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058614339A,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卓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