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淼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卓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3328号
原告:苏州市淼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2188号吾悦商业广场D幢1232。
法定代表人:袁天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广瑜,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卓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民营创业园兴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崇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淼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卓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淼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淼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淼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4元,由原告苏州市淼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