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与武汉盟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03执28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61797996C,住所地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添。
被执行人:武汉盟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667891329,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
关于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与武汉盟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武汉盟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60万元、案件受理费10450元、公告费600元。因武汉盟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除一辆2012年的五菱、2013年的长安汽车(并未实际扣押)及扣划的21257.5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现阶段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03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