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8557号
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人民日报印刷厂厂房5层5104室。
法定代表人:冯连龙,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凌浩,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
法定代表人:李鸣,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总经理。
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87.5元,由原告北京美丽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