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刘长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3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刘长顺,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09374046。
法定代表人:凌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长顺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的(2022)赣082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罗小男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春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