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4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
被执行人: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有,男,1972年12月3日,汉族,住新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27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崔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