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水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我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于2020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8)豫0184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于2020年2月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保险、房产、网络银行财产等登记信息。
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号牌汽车一台(经申请人提供,该车无查封价值)。
三、202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由于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了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决定对***、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应询,被执行人未到庭;
六、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其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可调查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律师调查令的相关申请;
七、本院前往新郑市房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保险、网络银行财产等登记信息;
九、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已对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卡账户进行了冻结;
十、截至目前,执行到位标的0元。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递交或未递交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