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4执1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与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66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18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向***支付欠款400000元及利息,但***、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18日、2018年6月6日、2018年7月23日四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账户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银行有存款,本院及时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网络冻结;2、于2018年5月29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3、2018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4、于2018年6月30日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5于2018年8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