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淄博元脉经贸有限公司、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4执282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元脉经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蔡店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淄博元脉经贸有限公司与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偿还淄博元脉经贸有限公司货款99326.2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淄博元脉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7年8月1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4、2018年6月28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5、于2018年5月18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8年6月27日在新郑市房管局和不动产部门查询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7、2018年6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找寻公司负责人,通过了解周边村民得知该公司已停止营业并搬离该地。7、于2018年6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