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9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8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8月20日提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司股权、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因未找到车辆,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稍后向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原因;
六、于2019年10月17日、10月21日分别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
七、于2019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9年10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