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豫0184执16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我院(2017)豫0184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期,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做出限制高消费令,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我院到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新郑市公积金登记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和公积金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再次对二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万元整,我院已将上诉执行款返还给了申请执行人***;
六、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长安牌汽车,登记日期为2008年3月14日,经调查询问,未发现该车辆,且该车辆无查封价值,故无法进行下一步查封处置;
七、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长安牌汽车,登记日期为2007年7月4日,因该车辆比较破旧,没有可查封的价值,故未对该车辆进行查封;
八、由于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了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九、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15日;
十、截止2019年9月27日,申请人***已实际受偿15万元整;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并填写了终本约谈表,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