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晋州市宏达无纺布厂申请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83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宏达无纺布厂。
被执行人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晋州市宏达无纺布厂申请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