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异303号
申请人陕西秦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郑美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张荣宽,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强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公司股东虚假出资为由,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张荣宽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人随案提交被执行人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档的企业信息。在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中记载:股东***认缴出资1440万元,持股比例80%,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09年3月23日。张荣宽认缴出资180万元,持股比例10%,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09年3月23日。何启梅认缴出资180万元,持股比例10%,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09年3月23日。在被告公司章程第十条中记录:公司注册资本1800万元,实收1800万元。第十一条记录:股东出资到位时间为2009年3月23日。2009年3月24日陕元通验字〔2009〕032415号验资报告显示:已收到股东出资1800万元。在验资事项说明中记录:股东张荣宽、何启梅、***出资2009年3月23日存入被告公司(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庆路支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610019066000********账号内。本院2022年7月25日前往该开户行查询,结果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10019066000********未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无开户信息。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公司股东第三人张荣宽经核实为虚假出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该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张荣宽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张荣宽对(2018)陕011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陕西秦强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诉讼后请将诉讼凭证交至执行法官处。
审 判 长  任晓华
人民陪审员  邱明惠
人民陪审员  辛 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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