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异9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233。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233。
法定代表人:介胜利,董事长。
第三人:介胜利,男,195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
第三人:何启梅,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镇安县,公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
第三人:刘富宁,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
第三人:杨承江,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公民身份证号:513XXXX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我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介胜利、何启梅、刘富宁、杨承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称,贵院对其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新民二初字3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违约金,以及案件受理费。因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现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显示,公司的四位股东在2010年12月29日,共计新增注册资本6200万元,其中介胜利增资3840万元、刘富宁增资1600万元、何启梅增资600万元、杨承江出资160万元。均实缴至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西安XX支行开立的临时账户上(账号:********)。但经银行核实,该账户并不存在,由此证明,四位股东并未实际缴纳增加的注册资本,存在虚假增资情形。由于经过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务未予清偿。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前述四位股东应当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其各自虚假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与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300000元。二、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0元。三、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设备折价款96300元。四、驳回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10月9日,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省建筑构件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作出(2015)新执字第012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裁定书。
另查,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6日,注册资本1800万,股东为张某某、何启梅、介胜利分别实缴出资180万、180万、1440万。后增资6200万元,其中介胜利增资3840万元、刘富宁增资1600万元、何启梅增资600万元、杨承江出资160万元,均实缴至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西安交大支行开立的临时账户上(账号:1024********)。
又查,陕西秦强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陕0111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复印件,在“公司登记基本情况”页面显示:注册资本8000万元,股东为:张某某、何启梅、介胜利、刘富宁、杨承江;在“陕西宜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宜正验字(2010)第10-1802号验资报告”中显示:介胜利认缴出资3840万元,已于2010年12月29日存入中国银行西安交大支行临时账户1024********;刘富宁认缴出资1600万元,已于2010年12月29日存入中国银行西安交大支行临时账户1024********;何启梅认缴出资600万元,已于2010年12月29日存入中国银行西安交大支行临时账户1024********;杨承江认缴出资160万元,已于2010年12月29日存入中国银行西安交大支行临时账户1024********。本院2021年8月27日在中国银行西安交大支行查询,结果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2414376651账户错误,本行无此账户。遂裁定:追加何启梅、介胜利、刘富宁、杨承江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账户为虚假账户,不能证明股东实际出资,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介胜利、何启梅、刘富宁、杨承江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介胜利、何启梅、刘富宁、杨承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2013)新民二初字3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沈 颖
审判员 黎晓琦
审判员 杨海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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