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执1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办双桥头路裕丰馨苑小区1单元2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锐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进修,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春,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白露湾小区安定广场4号楼3单元3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介胜利。
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大道12号(华煤集团商住楼2605室)。
法定代表人:闫宝会。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立案执行西安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第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第二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案款50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68元、公告费1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486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底履行10万元,2022年8月底履行20万元,2022年12月底履行20万元,剩余5万元双方自行解决。执行费7486元已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4执1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江涛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白凌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