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2)陕0111执异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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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异议人(被执行人):介胜利,男,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八家巷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酒十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郑美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湾小区安定广场4号楼。
法定代表人:介胜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镇安县回龙镇枣园村六组257号。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6号。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西街72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介胜利书面异议书称,异议人因生活困难,年事已高,收入全部被冻结后无法正常生活,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冻结,留足异议人生活费。
本院查明,2022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陕011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203416.88元、执行费1443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进行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随案提交诊断证明、证明、银行流水证明其经济情况,要求解除银行卡冻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2022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22)陕0111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异议人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划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依法亦应为其预留最低生活费用,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异议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40元,且异议人患有慢性疾病(高血压),需定期吃药,可从其被冻结账户中每月留出适当费用作为被执行人生活医疗费,本院综合考量确定为每月1000元。关于其请求解除账户冻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每月从冻结账户中给异议人介胜利支付生活费1000元。
二、驳回异议人介胜利其余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戴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