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苏0612执保393号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通州湾科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于2021年3月2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通州湾科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一个账户,账号为326008602018170057761,实际冻结金额2181671.26元;在交通银行南通通州湾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326008618018010006787,实际冻结金额963259.00元;在中国银行南通城东支行营业部一个账户,账号为51×××38,实际冻结金额255077.99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3日止。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