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3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通州湾科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东海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华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通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通州湾科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华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56元,退还上诉人南通通州湾科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朱 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钱 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