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众盈塑料型材厂、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73民初556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雷鸿律师事务所。
被告:佛山市众盈塑料型材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佛山市众盈塑料型材厂、被告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佛山市众盈塑料型材厂、被告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套被诉侵权模具进行证据保全。担保人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的证据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本裁定书发出之日起,查封被告佛山市众盈塑料型材厂、被告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套被诉侵权模具(位于佛山市众盈塑料型材厂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蒋华胜
审判员*宏
审判员丁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唐美玲
书记员***
附件:风险告知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