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群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福建省子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市群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370号
原告:漳州市群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大同村(神州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05340857M。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楚南,福建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福建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子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金淘镇金光项目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2326627G。
法定代表人:陈冰冰,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群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子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漳州市群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子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群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子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群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子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漳州市群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丽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丛霖
书 记 员 杨耀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