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飞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02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组织机构代码:66518210-1。
法定代表人吕兰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琳,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嘉兴飞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组织机构代码:5917574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飞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73969.25元、逾期利息190966元及后续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20元,合计779955.3元,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嘉兴飞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0%的股权,因嘉兴飞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该股权无处置价值;至被执行人嘉兴飞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已停止营业,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果,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因本案执行标的暂无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君铭
审判员  程晶晶
执行员  朱 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