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2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港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晖广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8775410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南湖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南湖区。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住所地:。住所地:**市友谊街**信用代码:913304017125039412。
负责人:黄彬,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富民路与富强路口****代码:91330402MA29GT9T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生,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南湖区。
上诉人浙江港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港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港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港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72元,减半收取8636元,由上诉人浙江港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阁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佶
书记员 ***